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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是什么?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是什么?

来源: 法律网 2023-06-05 14:49:12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是什么?

(一)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难

企业承包经营的模式较为多样,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通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明确合作方式、承包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经营场所、违约条款及赔偿责任等。实践中,企业承包经营与租赁、挂靠、联营、合伙等模式存在一定的交叉和模糊之处,法律也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其中,如果承包经营涉及某些特殊行业、准入许可等情形,则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亦存在一定难度。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事实及解除情形认定难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方与承包方通常就拖欠承包费、未提供经营所需证照等违约事实争议较大。法院对双方合作期间实际履约情况及违约事实的审查存在较大困难。在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哪一方构成违约并导致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属于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违约行为,真正导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如何认定,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较难把握。

(三)合同解除的时间确定及后果处理难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等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后,发包方通常会诉请要求承包方支付承包费、返还经营场所、恢复原状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承包方通常抗辩合同解除系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实践中,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并对解除后果作出恰当处理,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难点。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是什么?

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注重处理好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平衡保护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发挥承包经营在促进经营方式灵活化、多样化方面的功能。具体而言,法院应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有名合同的规定,重点审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厘清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在查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后,认定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及过错程度,并对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或继续履行、何时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承包经营场所及财产返还、相关费用结算、违约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等事项进行处理,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与救济。

(一)认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1、区分内部与外部关系

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注意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即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当事人提出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诉讼当事人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审查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实际履行中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若属于职务行为,则无需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的主体。

所谓“外部关系”,是指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应由发包方对外承担责任,发包方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外部主体起诉发包方要求清偿债务的案件不属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当另案处理。

2、准确认定合同性质

企业承包经营、经营性房屋租赁、挂靠经营、联营等经营模式一般均以发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联营体)的名义对外经营,上述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与模糊之处,实践中应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签订名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约定当事人将企业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交给相对方,同时将企业经营权、资产或从业人员交给相对方管理,并收取相应承包费用的,此类合同性质应认定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经营性房屋租赁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一般为租赁合同,合同的核心内容应为场地使用权的移转,因其中亦涉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办理,故该类合同同时包含证照使用或借用、房屋租赁两部分内容。对此,法院应根据合同当事人的陈述,审查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对合同性质的理解,并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审查是否符合企业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特征。

3、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在认定涉案合同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后,法院需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审查时,法院应特别注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所涉行业有无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特殊资质、特殊准入许可等情况。在部分实施从业准入的行业中,只有具备特殊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方能开展经营业务,没有资质的主体往往采用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经营。如果法律对于特殊资质及特殊准入许可行业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则此类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案例一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联合生产经营合同,约定b公司使用a公司的危险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移交属于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正常行为,应与借用特殊资质的挂靠经营区分开来。一般而言,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使用发包方证照经营且不涉及借用特殊资质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为有效。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还包括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就企业经营目标和责任达成的承包协议,一般是企业所有者(总公司)将企业中的一个项目、部门或分支机构(分公司)发包给企业员工,类似于岗位责任制。实践中,此类合同订立的名称通常为“经营目标责任考核协议”,约定承包方遵守公司相关目标考核制度并负责承包项目或分支机构的经营与管理。该类合同的实质是企业内部管理合同,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一般宜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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