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如下:
1.被采纳的证据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要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可以针对证据对对方发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二、行政诉讼举证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倒置原则。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突破举证倒置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根据诉讼请求针对行政机关的内容与性质决定的。
三、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
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包括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且所有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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