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
1、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标准,它与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2、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最终的衡量标准是法官是否被说服,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
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
二、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行政诉讼整体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刑事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民事争议。
2、行政诉讼证明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而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其他案情条件;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民事争议的所有细节。
3、行政诉讼证明程度应与刑事诉讼证明程度相同,而高于民事诉讼证程度(优势证明)。
4、证明对象不同决定了证明方式不同。对行政相对人行为事实的审查,只要主要证据具备且能够证明法律要求的行为事实即可,而不必弄清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所有事实细节。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详细审查,有些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事情,有些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也没必要查清的事情。
三、行政诉讼去哪里申请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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