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裁定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中裁定的适用范围如下: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行政诉讼判决的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三、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哪些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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